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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公安机关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处罚指南
    时间:2017-12-19 09:22来源:市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局作者:点击:

    一、违反实名制管理行为

    (一)将出租房屋租给无证人员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一)为他人赌博提供出租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