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
    时间:2019-09-06 14:25来源:辽宁省公安厅作者: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公安厅党委打造最优发展环境的统一要求,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问题,强力推进公安机关转变作风,全面提升服务辽宁振兴发展效能,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辽宁省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十条严禁”纪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办事、咨询、投诉电话打不进、接不通,接听电话和网络回复敷衍应付、态度冷漠、不认真负责

        二、严禁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接待群众生冷硬横及“玩手机、不在岗”等;

        三、严禁对审批事项不解答、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推脱绕、踢皮球”,使企业和群众多头跑、反复跑;

    四、严禁擅自增设审批条件、多头审批、重复审批、超时限审批;

    五、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违规搭车收费;

    六、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七、严禁乱罚乱扣、强行挪用借用、乱摊派、拉赞助、搞报销等“吃拿卡要”;

    八、严禁权力寻租、插手工程、推销或指定产品及服务;

    九、严禁违反规定安排涉企评比、达标、培训、表彰等;

    十、严禁接受企业或工作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索要、收受财物;

    十一、严禁接处警不及时、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查而不处、久拖不决;

    十二、严禁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滥用强制措施;

    十三、严禁超范围、超期扣押、查封、冻结,挪用、违规处置、违规拒绝返还涉案财物、保证金;

    十四、严禁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没收财物和责令停产整顿;

    十五、严禁非法干预、插手经济纠纷及企业经营活动,谋取私利;

    十六、严禁任性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和“钓鱼执法”;

    十七、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十八、严禁下达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十九、严禁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信访诉求,不接待、不受理、推诿扯皮;

    二十、严禁其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视情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干部责任。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