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75项新举措
    时间:2019-09-06 16:13来源:辽宁省公安厅作者:点击:

    1.优化居民身份证受理、审核、制发环节。市、县(区)两级审核机构在受理群众信息后,24小时内上传制证信息,确保指纹信息与人口信息合成、质量检测以及证件制发的时效性。

    2.居民身份证制发周期由原来的邮政速递15个工作日缩短为邮政速递寄达地址省内市、县城区范围内的9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1个工作日投递到群众手中;普通邮寄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9个工作日邮寄到受理地公安机关的办证大厅或派出所。

    3.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即办即给

    4.开展新版居住证制发工作,按照全省居住证项目建设统一部署和时限,全面制发新版居住证,统一全省居住证样式,不断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

    5.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即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6.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7.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8.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9.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10.2018年8月起,将符合条件的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工作地或回原籍落户,纳入户口迁移一地办结适用范围,不再持纸质户口迁移证到工作地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11.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

    12.2018年7月起,华侨申请来辽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且在其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的,可在拟定居地办理落户。

    13.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

    14.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允许其配偶单独落户。

    15.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上门办理。

    16.各地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样式,由户籍民警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进行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17.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

    18.2018年7月底前,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

    19.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审批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3日。

    20.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2日。

    21.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22.2018年7月起,公章刻制实行备案管理并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机制用章单位无需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直接到公章刻制企业办理刻章业务,公章刻制企业负责采集并实时上传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印鉴等备案信息,24小时内完成公章刻制。

    23.优化特种行业管理服务,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旅馆业、典当业取消年审制度;娱乐、印刷、开锁、机修、废旧等行业备案权限下放到派出所。

    24.初次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当日办结。

    25.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迁出或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登记地车管所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当日办结。

    26.办理驾驶证申领业务,经考试合格、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宣誓后,驾驶证发放时限由原来的1个工作日缩短为即办即给。

    27.办理驾驶证补换证业务,驾驶证发放时限由原来的1个工作日缩短为即办即给,并可根据群众需求提供邮寄服务。

    28.申请城市内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许可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9.取消重点车辆现场初审确认制度,改为运输企业安全负责人通过手机APP系统提交安全责任状驾驶员安全承诺书、车辆和驾驶员更新基础数据信息等企业应履行的主体责任相关材料后,除大型客车、校车外,其他重点车辆可在省内任意检车站进行检车,车主还可通过手机APP平台预约检车。

    30.市级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管分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通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延期、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车驾管业务办理。

    31.对企业一次性购买5台以上机动车,并向当地车管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车管所派员到企业登门服务,集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32.对军工、科研、机械、重工等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企业需求,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和省内全程护送服务;对跨省运输的,积极协调外省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保障服务。

    33.我省居民办理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件首次申请、补换发签发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34.我省居民办理港澳台通行证件再次签注签发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35.对于跨省异地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20日。

    36.为来辽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及投资者,提供居停留及出入境便利,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37.为持R字签证入境来辽的外籍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38.我省居民可就近选择出入境受理点办理出入境证件。

    39.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实现申请人在同一接待场所,一次集中完成制证照片采集、指纹采集、申请材料提交、面见核查、证件缴费等全部申办手续。

    40.办理出入境证件时,对于监护关系、居住证或者社保信息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无需申请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41.出入境接待窗口提供自助填表设备,拓展网上填表、移动端填表等服务,确保一人同时申办多本出入境证件只需交一张表,取一个号,并可根据需求同步寄送。

    42.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港澳台电子证件自助签注服务,同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双向速递服务,办理港澳台电子证件再次签注业务,无需申请人到出入境接待窗口提交申请。

    43.进一步完善出国境证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原有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等紧急事由基础上,扩大紧急办证范围,增加参加招商引资、外贸洽谈、签订合同、紧急会议及谈判、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对上述合理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

    44.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周六办证和工作日中午无休受理服务,在办证高峰以及节假日前开展延时、错峰办证服务;出入境接待窗口、派出所、警务站等合理增加布设自助办证设备。

    45.出入境管理部门开通24小时咨询投诉监督电话,并通过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渠道,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咨询、预约、进度查询等服务,并提示申请人办理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材料,方便申请人按预约时间段到出入境接待窗口申办出入境证件。

    46.出入境接待窗口、自助办证设备在提供使用现金、银行卡等缴费方式的同时,逐步实施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缴费方式。

    47.除市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消防备案抽查权限按照属地原则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应的消防监督管理权限一并下放。

    48.对于火灾危险性小(丁、戊类)的工业零土地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交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施工标准的书面承诺即可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备案。

    49.建设工程竣工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仅需提供建设工程所使用消防产品清单和产品序列号,无需提供纸质报告。

    50.允许社会单位自行在互联网上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消防部门不再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

    51.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危害程度,协助单位立即制定整改方案。

    52.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实行预约检查、错时检查、同步检查。减少检查频次、缩短检查时间,提高检查效率。

    53.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单位历年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高危单位年度风险评估结果等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54.消防受理窗口不得拒收社会单位申报的资料,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即时录入系统。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缺少的内容。

    55.消防审核与验收遵循同一技术标准,实行跟踪负责制,验收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一次性通过验收。

    56.对各种原因遗留的未办结的消防许可开展普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组织专门力量,责成专人负责,一事一议、集中办理。

    57.对全省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属地原则实行消防前期介入、精准指导,帮助企业(项目)协调解决急、难问题。

    58.建设工程消防预审核、预验收中,对消防设计文件或建设工程进行全面审查,一次性告知项目存在的所有问题。

    59.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律文书免费寄送服务。

    60.消防受理窗口提供免费打印、复印服务,公开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公开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册,方便群众查询。

    61.消防总队、支队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搭建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开辟消防民声通道,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62.缩短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市级审核时限,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7日。

    63.取消部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包括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财务人员、律师材料,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证明材料,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图表。

    64.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和17个国家级四类功能区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申请书、培训场所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承诺书,即可当场发证。

    65.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各市公安机关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时间由原来的各20个工作日缩短为各5个工作日。

    66.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全部下放到县公安机关,审核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67.运行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手机客户端平台,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通过手机客户端提交申请,公安部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客户端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企业通过手机客户端打印许可证、备案证明。

    68.在省内食品药品等领域大型知名企业内建立防假打假工作室,通过派驻或巡访等方式,实现警企之间的线索转递、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69.推广“辽宁食药打假”微信公众号,通过新媒体效应,向人民群众宣传识假辨假知识,第一时间发布食品药品预警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70.在公安监管部门建立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和电话预约平台。拓宽律师申请会见渠道,最大限度减少律师会见排队等候时间。

    71.在公安监管部门建立被监管企业法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律师会见绿色通道,依法依规随到随见。根据涉案性质,经办案部门审批同意,可将合法经营相关文书送到监所内进行研究、审阅,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72.加强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经济损失挽回工作,对权属明确的涉案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可以由公安机关返还的,第一时间依法返还;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

    73.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除国家及省设立和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74.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上门办理各类个人证件等业务

    75.畅通110、12389、民心网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公安机关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投诉举报,实行24小时受理,迅速调查处理,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