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主要职责
    时间:2023-01-19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公安工作发展规划,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负责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体性治安保卫组织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履行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各县(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工作。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预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九)组织、指导、协调对全市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打击处理工作。承担市反恐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留置看护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来鞍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十四)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干部监督、查处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拟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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