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省内多个地区新发本地新冠肺炎病例,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市公安局提示广大市民,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隐瞒不报,不主动检测、拒绝隔离或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医疗设备、扰乱医疗秩序的从重处理;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走私、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 (七)采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串通涨价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伪劣药、假疫苗的; (十)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嫌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0412-110
鞍山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