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关于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涉嫌 违法犯罪告知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发〔2020〕100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0-12-03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涉嫌 违法犯罪告知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刑侦局、经侦支队、治安支队、技侦支队、法制支队、网安支队、全市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鞍山市“断卡”行动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鞍山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鉴于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特告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又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实施何种具体行为,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网络赌博等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7.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8.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银发〔2016〕261号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