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关于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发〔2020〕99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0-12-02
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市)区公安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刑侦局、技侦支队、网安支队、法制支队、经侦支队、治安支队:
现将《关于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鞍山市“断卡”行动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
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鞍山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的,又无法确定他人利用您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实施何种具体行为,结果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网络赌博等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三、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借、出租手机卡行为的失信用户,实施每家基础运营商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的惩戒措施并公开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