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21〕3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01-25
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鞍山市公安局保安监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保安监管行业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健全事中监管信用分类机制,切实提高全市保安服务行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信用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具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行业监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保安行业监管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时,接受管理、监督的保安从业单位。
第三条 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即A级为诚信行为;B级为诚信警示行为;C级为失信行为,其中A级可按照企业诚信程度增为A+,即诚信模范级别;C级按照严重程度由低至高划分为3个等级,依次为C1是一般失信行为;C2较重失信行为和C3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
(一)诚信行为必要内容包括:
1.1年内无省、市级公安机关整改处罚;
2.1年内保持正常经营活动;
3.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更新规定信息。
(二)诚信模范级别包括: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加警保联防工作区及社会面巡逻防控活动,主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鞍山”建设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为公安工作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为百姓安居乐业服务。
(三)诚信警示行为包括:
1.1年内多次被约谈,且不构成违法犯罪的;
2.1年内无省、市级公安机关整改处罚。
(四)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1年内累计行政处罚不超过1次,而且违法情节轻微的;
2.其他违法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1年内累计有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1年内累计行政处罚1次,但违法情节严重的。
(六)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1年内累计有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2.1年内累计行政处罚2次,但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保安监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
连续3年以上无任何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列入守法诚信褒奖“红名单”,实行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严重失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列为违法失信惩戒“黑名单”。
第六条 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对于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条 保安行业监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直接向保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当立即在信用档案系统和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申请未处理结束的,应当予以标注,并暂时不披露和使用。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鞍山市公安保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