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开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21〕7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01-30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开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安机关开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传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机关开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开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锁业治安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修复、联合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取得《营业执照》后,经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业。

第四条 治安部门负责开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基本守信”和“严重失信”。

第六条 满足下列行为的,可评为相应信用等级。

一、诚实守信行为包括:

1.1年以上无任何行政处罚和其他影响企业信誉的情况,社会形象积极正面,保持较高信誉度;

2.1年以上无任何行政处罚,因特殊贡献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奖励的。

二、基本守信行为包括:

1年内有1次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年内在从事开锁经营活动中,因利用专业技能进行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无任何失信行为,诚信守诺的开锁业户,列入守法诚信褒奖“红名单”,以自我管理为主,减少检查频次。

第八条 对“基本守信”的开锁业户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经营者,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的开锁业经营者、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九条 “严重失信”的开锁业户列为违法失信惩戒“黑名单”,向市信用办公室申请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