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旅馆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21〕8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01-31
效力状态:有效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安机关旅馆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传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鞍山市公安机关旅馆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旅馆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修复、联合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统称旅馆业。
笫四条 治安部门负责旅馆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基本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六条 满足下列行为的,可评为相应信用等级:
一、诚实守信行为包括:
1.1年以上无任何行政处罚和其他影响企业信誉的情况,社会形象积极正面,保持较高信誉度;
2.1年以上无任何行政处罚,因特殊贡献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奖励的。
二、基本守信行为包括:
1年内有1次行政处罚的。
三、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1年内累计被行政处罚2次的;
2.1年内因涉黄涉赌问题被行政处罚1次的。
四、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1年内累计被行政处罚3次的;
2.1年内因涉黄涉赌问题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3.1年内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无任何失信行为,诚信守诺的旅馆业,列入守法诚信褒奖“红名单”,以自我管理为主,减少检查频次;对“基本守信”的旅馆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对“一般失信”的旅馆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严重失信”的旅馆业列为违法失信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 “一般失信”的旅馆业,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经营者,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的旅馆业经营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约谈后无故再次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与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等级降档,并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九条 对“严重失信”的旅馆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
1.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每周检查一次;
2.向市信用办公室申请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