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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发《鞍山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考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2-05 14:06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考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考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下称“社会化考场”)的监督管理,提高驾驶人考试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辽宁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辽公交〔201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化考场且与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下称“车辆管理所”)实施联网的社会化考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用并签订合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全科目考场及分科目考场。

    第四条 社会化考场考核由鞍山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组织实施,年度内随机进行,不限考核次数。考核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在职民警。考核内容包括考试场地考核、考试车辆考核、考试设备考核、候考厅考核,考试系统设备考核,考核结果每月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车管所结合社会化考场日常工作和监管部门联合检查、明察暗访、负面舆情、信访投诉、电话回访、现场检查等发现的情况进行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化考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社会化考场是否按规定上传和保存考试全过程资料、照片、视频;

    (三)社会化考场是否存在考试秩序混乱、内部管理松散、人员监管不到位等情况;

    (四)社会化考场是否未按规定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及便民服务措施不完善的情况;

    (五)社会化考场是否存在勾结非法中介和乱收费的情况;

    (六)社会化考场是否考训分开,考场不得用于考前训练;

    (七)社会化考场是否有参与或纵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考试作弊的情况;

    (八)社会化考场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车管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社会化考场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 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暗访检查;

    (二)查阅原始考试音、视频记录、成绩单和档案资料;

    (三)现场考生考试过程情况;

    (四)电话回访考试情况;

    (五)抽查视频情况;

    (六)视频远程监督;

    (七)核查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情况;

    (八)考试数据联网监管,比对考试系统数据、图片和视频;

    (九)听取有关方面对社会化考场工作的评价;

    (十)其他能够反映社会化考场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社会化考场不规范的考场管理行为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考试业务、解除购买考场服务合同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社会化考场存在违法违规考试问题的,除第七条处理方式外,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处理方法

    第九条 社会化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一)工作人员未佩戴证件及统一着装的;

    (二)工作人员脱岗,造成候考厅内考生管理无序的;

    (三)各种业务台帐、档案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四)推诿或拒绝处理群众的投诉或异议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社会化考场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的,该社会化考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上报车管所;六个月内被给予书面警告次数达到二次的,暂停考试业务一个月。

    第十一条 社会化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考试业务一个月。

    (一)为身份证明不符的考生开展考试的;

    (二)录入考生受理信息错误的;

    (三)上传下达工作不到位,致工作延误开展的;

    (四)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服务质量不高、工作态度粗暴被群众投诉属实的;

    (六)考试秩序混乱、插队、强制收费被群众投诉属实的;

    (七)因故障、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考试工作,未及时对外公布及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八)本地服务器时间未校准的;

    (九)社会化考场内车辆秩序混乱或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

    (十)抽查工作中出现不符合要求或考试项目不齐全的;

    (十一)抽查场景视频和资料,无法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未按要求对考生身份进行有效核对,造成错考、替考的;

    (十三)未按要求及时对考试车辆、考试设备进行维护而故意拖延的;

    (十四)未按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或管理要求执行工作的;

    (十五)向特定驾校提供便利、利益输送,屡教不改的;

    (十六)不按规定对考生进行签到和考试随机分配的;

    (十七)监管视频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和上报监管中心备案的;

    (十八)超出管理部门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考试未按规定报备的;

    (十九)社会化考场日常管理、培训、监管工作不落实,台账不齐全的;

    (二十)社会化考场负责人拒不执行或拖延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的;

    (二十一)考试业务数据异常不能说明原因或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 社会化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考试业务二个月。

    (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考试结果和有关资料进行保存的;

    (二)考试车或考试设备超出检验有效期仍进行考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将视频监控接入监控系统的;

    (四)经查实有非法中介在机构内活动或社会化考场周边非法中介清理不彻底的;

    (五)擅自将考生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六)考试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的;

    (七)被投诉核实有乱收费情况的;

    (八)考试时故意关闭考试音、视频监控系统的;

    (九)未能配合车管所做好管理工作,致秩序混乱,无法开展考试的;

    (十)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确有不当行为的;

    (十一)考场的考试系统和设施设备经国家安全质量产品审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社会化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解除购买考场服务合同。

    (一)知情不报、包庇和纵容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故意破坏考试系统、考试设备,致考试无法开展的;

    (三)不按规范开展考试,勾结考试系统厂商擅自降低、取消考试评判标准的;

    (四)为不符合考试条件考生进行考试的;

    (五)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

    (六)出具虚假考试成绩单的;

    (七)故意使考生考试不合格欺骗群众的;

    (八)未能按规定通过各种验收、检查的;

    (九)擅自修改考试控制系统硬件、软件或外挂软件,或擅自在考试设备、考试用计算机内安装管理部门要求以外软件的;

    (十)使用考试车、考试设备进行非考试活动的;

    (十一)拒不接受或阻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不规范被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伪造、冒充考官签名的;

    (十三)社会化考场或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的;

    (十四)社会化考场管理人员有参与或纵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考试作弊情形的;

    (十五)因考场管理不到位,致使考场发生火灾、生产安全等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工作人员因违反考试工作规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考场及其工作人员更改考试项目尺寸标准、违规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设置考试参照物降低考试标准或者参与、协助考试作弊的;

    (十七)考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未经许可擅自拆修考试系统设施设备、违规进入数据库或考试系统,修改删除系统软件、程序或考试评判参数、考试成绩、视频信息数据行为的;

    (十八)单月考场的考试设施、设备、系统损坏不及时修复,造成考试中断累计影响超过30个工作日,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损坏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社会化考场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和非法谋取利益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