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21〕11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02-06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

现将《鞍山市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修复、联合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条 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五条 信用等级分为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基本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六条 满足下列行为的,可评为相应信用等级。

一、诚实守信行为包括:

1.1年以上无任何行政处罚和其他影响企业信誉的情况,社会形象积极正面,保持较高信誉度;

2.1年以上无任何行政处罚,因特殊贡献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奖励的。

二、基本守信行为包括:

1年内有1次行政处罚的。

三、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年内累计行政处罚2次的。

四、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年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无任何失信行为,诚信守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列入守法诚信褒奖“红名单”,以自我管理为主,减少检查频次;对“基本守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对“一般失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严重失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列为违法失信惩戒“黑名单”。

第八条 “一般失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经营者,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者、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约谈后无故再次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与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等级降档,并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第九条 对“严重失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每周检查一次;

2.向市信用办公室申请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