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社区(驻村)辅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21〕20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04-21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社区(驻村)辅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实现和完成“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驻村)辅警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加强全市社区(驻村)辅警的队伍建设,保障社区(驻村)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区(驻村)辅警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辅助作用,市局制定了《鞍山市公安局社区(驻村)辅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传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相关抓好落实工作。

                             


 鞍山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社区(驻村)辅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实现和完成“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鞍山,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驻村)辅警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加强全市社区(驻村)辅警的队伍建设,保障社区(驻村)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区(驻村)辅警在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辅助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公安部、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市公安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公安机关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驻村)辅警是指由市、县两级政府、乡镇(街道)、公安机关等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的直接指导和管理下,协助配合开展社区(农村)警务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网格员等身份形式参与社区(农村)警务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的直接指导和管理下,适用本办法。市、县两级政府、乡镇(街道)、公安机关等要以统一招录的专职辅警逐步替代参与社区(农村)警务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区(驻村)辅警按照“一社区(村)一警(辅警)”的标准进行配备。即在城区,1个社区每名社区民警配备2名辅警;在农村,1个行政村配备1名辅警。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社区(驻村)辅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权利


第六条  社区(驻村)辅警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的指挥、监督、指导下,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二)协助做好辖区内场所的三级消防管理;

(三)协助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从业人员等“一标三实”的调查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五)协助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六)协助参加派出所开展的集中巡逻、清查工作;

(七)协助做好民情、社情、舆情、案情等各类情报信息的搜集工作;

(八)协助开展非涉密类重点人员的管理、帮教、稳控等工作;

(九)协助组织带领群防群治力量进行社区治安防范巡逻;

(十)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黄赌毒、盗抢骗、黑拐枪、食药环、网络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摸排和协助破案工作;

(十二)协助做好服务群众、宣传等工作;

(十三)协助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

(十四)协助配合辖区党群组织、社区(村)工作人员、治保会、网格员等,做好辖区网格化管理和社区治安防范工作;

(十五)协助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做好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工作。

第七条  社区(驻村)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纪律作风


 第八条  社区(驻村)辅警在协助执行开展警务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政治坚定、严守秘密,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九条  社区(驻村)辅警在工作期间,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条令》中“警容风纪”的规范标准,规范仪表和着装。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证件的,要按照规定要求统一佩戴。

第十条  社区(驻村)辅警在工作期间,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条令》中“接待群众”的规范标准,规范行为和举止。禁止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和声誉的语言和行为。

第十一条  社区(驻村)辅警在工作期间,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安排人员代岗。换班时,交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社区(驻村)辅警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纪律。对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派出所所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社区副所长为管理主要责任人,社区(驻村)民警为管理直接责任人。社区(驻村)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派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抓好队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监督管理制度;

(三)绩效考核制度;

(四)请示报备制度;

(五)奖惩激励制度;

(六)教育培训制度;

(七)勤务保障制度;

(八)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社区(驻村)辅警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的指挥、监督、指导下,按照以下标准开展工作:

(一)信息采集全面。能够熟悉掌握各类社区基础和治安要素的信息采集工作,辖区内全部“一标三实”信息应采尽采,对信息变动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及时进行核实、更新;

(二)人口管理扎实。熟悉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出租房屋等情况信息,及非涉密类重点人员的动态情况和现实表现,及时上报发现的可疑线索信息;

(三)行业管控到位。熟悉掌握辖区重点场所、单位、部位的基本情况,协助开展行业场所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整治辖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

(四)信息预警及时。及时准确掌握、反馈社情民意和重点人员动态信息,第一时间提供治安苗头性问题及涉稳信息,确保重大事件及时预警,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公安实战提供支撑服务;

(五)防范工作严密。协助发动群防群治队伍、布设物防技防设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重点时段和重要部位组织开展巡逻防范,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校园安全防范,落实“护学岗”制度,组织开展校园周边巡逻防控;

(六)治安秩序规范。熟悉掌握辖区列管行业场所的底数,建立完善管理档案,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并督促整改;全力确保辖区内无因危险品失控漏管引发的恶性案事件,无涉枪、涉危、涉爆案件发生,无“黄、赌、毒”丑恶现象,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

(七)警民关系和谐。保证全部时间在社区(村)开展工作,热情服务群众、主动排忧解难,积极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在群众中形象好、信誉高,群众熟悉率、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八)法律宣传普及。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宣传,群众和学校师生知法、守法、用法意识明显增强,辖区可防性案事件持续平稳下降;

(九)矛盾化解有效。积极主动和全面深入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靠和协助公安、司法、群众等调解力量,对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问题及时进行调处,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对辖区治安稳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不宜化解、积怨较深、有升级为严重暴力案件隐患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跟踪处理;

(十)服务实战高效。对辖区的各类信息和线索,能够做到“信息掌握全、人员摸排清、线索提供准”;强化风险发现能力,做到“不良信息发现早、苗头隐患掌握全、重要情况及时报、支撑办案见实效”。

第十六条  派出所应建立社区(驻村)辅警日常管理档案,一人一档。教育培训、工作鉴定、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应按时归档。

第十七条  社区(驻村)辅警日常工作的管理,实行“日汇报、周例会、月讲评、年考核”制度。每日向社区(驻村)民警汇报当日工作情况,并详细记录到工作日志中;每周社区(驻村)民警召开例会,制定社区(驻村)辅警本周工作计划;每月派出所组织全体社区(驻村)民警和辅警,对当月工作进行讲评,评价结果纳入个人档案,作为社区(驻村)辅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派出所和社区(驻村)民警不得安排社区(驻村)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等警务活动;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九条  社区(驻村)辅警应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规定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禁止计算机“一机两用”,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复制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网页和程序。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的,禁止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


第五章  培训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派出所应定期组织社区(驻村)辅警开展岗位技能、思想政治、纪律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岗位技能比武等活动,检验培训效果,促进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局、分局社区警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和指导派出所对社区(驻村)辅警实行考核评定。并根据现实表现和工作绩效确定考核等次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个人档案,作为社区(驻村)辅警调整薪酬、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社区(驻村)辅警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二十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辅警奖励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社区(驻村)辅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社区(驻村)辅警因公死亡被评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依照革命烈士褒奖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相关内容与公安部、省厅、市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