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礼让行人路口管理的建议》第16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7-06 10:18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吴松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礼让行人路口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人通行人行横道的相关规定问题

    按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通行相关规定,要求行人在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对通行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通行的行人可能有老人、小孩、行动不便等群体,也无法对通行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路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让行。

    二、关于路口增设信号灯问题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国家有明确的设置和安装规范,只有道路和交通流量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置。目前,我市城区信号灯的设置率比较高,如果各路口都设置信号灯,势必会影响车辆的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而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通行规定要求,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考虑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可能会造成交通拥堵,市公安交警部门在设置不礼让行人抓拍设备时,对行人通行比较集中的路口或人行横道没有设置抓拍设备,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论从守法角度,还是从安全驾驶和自身交通文明素质角度,都应当礼让行人。

    三、关于交警执法处罚管理问题

    为切实做好全体交警民辅警的执法监督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每月对各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组织纪检、督察部门适时深入执法一线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并在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保险、医疗救护、教师、街道社区、乡镇村、企业等群体中聘请了100名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交警执勤执法进行广泛监督;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严格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执行,并全部录入违法系统,所有交通违法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鞍山市公安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