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主管(监管) 领域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公办发〔2021〕43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08-20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主管(监管) 领域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传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监管和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优化警务资源配比,提高警务资源服务效率,有效降低要素成本,打造践诺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档升级,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管理指公安机关对主管(监管)领域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采集、归集、记录、评价、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企业信用代码、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主管(监管)领域所有企业,包括:

(一)安全生产领域企业监管。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企业。

(二)流通领域企业监管。包括寄递物流企业、宾馆旅店等住宿企业。

(三)交通运输领域企业监管。包括“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出租车、网约车、汽车租赁公司。

(四)电子商务领域企业监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企业、网店。

(五)中介服务业企业监管。包括机动车检测检验、驾驶员考试考场。

(六)食品医药领域企业监管。包括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企业、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企业。

(七)知识产权领域企业监管。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企业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企业。

(八)环境保护领域企业监管。包括环评机构、环境污染防治企业。

(九)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

第五条  鞍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局、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局营商办成立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安主管(监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工作,并建立主管(监管)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各主管警种部门负责制定本警种部门主管(监管)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方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公安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公安机关在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项信息由公安机关依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补充目录、本市补充目录的规定采集;第(三)项信息由市局征询政府及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时予以变更。同时,受理公安机关向市局企业服务中心备案更改。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安机关具有企业主管(监管)职能的警种部门,基于监管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评价,依据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信用承诺,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B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较好履行信用承诺,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C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大。多次违反公安机关监管企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不积极主动,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但尚未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D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大。有违反法律行为,经常违反公安机关监管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信用承诺,没有内部管理体系,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十四条  A、B、C、D级的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用管理需要,相关警种部门也可按照企业类型、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公安机关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年度评定周期的信用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用评定。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时间不足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涉及公安主管(监管)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用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开始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A、B、C、D级的评定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二)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三)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

(四)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存在信用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公平法治、精准服务”的原则,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公安机关主管(监管)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一)对A级企业大力支持,减少日常检查频次,给予享受行政事项容缺办理、绿色通道待遇,享受公安机关最惠服务清单“一对一”点单式上门服务待遇。

(二)对B级企业积极鼓励,减少日常检查频次,给予享受公安机关最惠服务清单“一对一”点单式上门服务待遇。

(三)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列为日常检查重点企业,给予享受公安机关基本服务清单“一对一”点单式上门服务待遇。

(四)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列为日常检查重点企业,只享受公安机关基本服务清单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  各警种部门可针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局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法院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是指在评定周期内,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的即时管理措施。

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重点关注、即时降级和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关注”指公安机关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严加监管的措施。

重点关注时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市局各警种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重点关注时限。企业在重点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重点关注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二条  “即时降级”指公安机关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24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并严加监管的措施。

被即时降级企业应同时采取重点关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公安机关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严加监管的措施。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直接降为信用D级,同时采取重点关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各主管(监管)警种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归集。

(二)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主管(监管)警种部门报市局企业服务中心审核,上报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三)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公安机关警种部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四)主管(监管)警种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第二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市局企业服务中心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受理之日起,企业在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企业主管(监管)警种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局企业服务中心,由企业服务中心将其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市局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