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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10-25 14:06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定》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鞍山市公安局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定


    为了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提高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依法推进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理服务,推广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和办理,使企业和群众真正获得公安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红利”,切实体验到便捷、高效、热情的公安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 积极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研究通过“数据多跑路”减少群众往返于不同单位和部门的跑动次数,提升公安事项办理的便捷程度。

    2. 推广使用公安“电子证照”,在公安部正式推广“电子证照”系统后,结合工作实际,扩大应用场景和使用范围,为办事人提供便利。

    3. 全面实行“一次性受理”模式,对办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力争做到在事项受理后不因申请材料问题要求办事人“再跑一次”;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在处理网上申请时,严格落实“网上预审”要求,利用平台功能及时将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需要补正、更正的情况告知办事人,使办事人重新提交材料后能够“一次性”受理。

    4. 全面加强材料预审工作,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安机关受理环节对申请材料审查不够严格等原因,导致申请材料不合格或者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补充、完善时,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办事人跑动。

    5. 全力减少办事人“非必要跑动”,在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各相关单位应当优先选择电话、微信等“不见面”方式与办事人取得联系、解决问题。

    6. 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在各级公安窗口和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变化对服务指南进行及时调整;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设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办事指南”要求的申请材料。

    7. 严格执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通过履行“告知承诺制”相关手续,将流转审批转变为即时办理,并确保当场办结和发放办理结果。

    8.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在回答咨询和事项受理过程中,服务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结时间、领取办理结果方式、办事人上门次数等信息,避免办事人“跑冤枉路”。

    9. 严格执行“否定备案”制度,按照“批准是常态、不批准是特例”的原则,审慎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0. 深入开展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广宣传工作,通过“全流程网办”服务和增加“不见面”审批事项数量,引导办事人熟悉和选择“网上办理”。

    11. 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各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应当根据公安事项办理需求提供免费的复印、照相等服务。

    12. 深入开展邮寄服务,各级公安窗口应当提供邮寄服务,通过双向、单向邮寄接收申请材料和送达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的邮寄服务在事项受理时进行约定。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