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有什么规定?
答:《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及烧荒、烧茬子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农业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下列规定用火:
(一)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备好扑火器材和扑火人员;
(二)在风力3级以下用火,风力超过3级的,应当停止用火;
(三)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留有足够人员至少24小时看守火场。
森林防火区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严格实行火源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