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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按规定养犬行为有哪些处罚?
    时间:2022-05-16 15:49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问:对不按规定养犬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对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依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对单位和个人处500元罚款。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和单位未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携带犬只出户不牵领、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等违规行为,《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