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工作规范》传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便民利企举措出台,保证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落地落实,确保便民利企举措真正惠及企业和群众,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第二条 鞍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单位凡制定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必须符合法律和各项规定制度要求,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企业和群众满意为落脚点,保证服务举措的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普惠性。
第三条 市局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性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服务举措;对于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四条 市局各单位制定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必须针对当下企业和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在没有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达到精简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优化流程、提升服务的目的。要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让公安改革成果最大限度惠及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市局各单位制定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必要时可召开受众企业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有行业协会、商会的也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将采纳情况向当事人反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七条 市局各单位制定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要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市局各单位制定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要由市局统一对外发布,各县(市)局、分局可自行发布针对本辖区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但要严格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市局各单位制定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要对外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局各单位要对出台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进行跟踪问效,市局主管部门要对服务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要定期对服务举措进行质效评估,发现运行效果差,企业和群众受益小的举措应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市局各单位出台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对运行效果好,企业和群众普遍欢迎的服务举措还须固化成工作制度,长期坚持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的服务举措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的服务举措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由市局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