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分局,保安管理支队、治安支队、网安支队、法制支队、交管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规范市场中介管理办法》传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规范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监管领域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监管领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有监管职能的单位部门负责公安监管领域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隶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劳动、人事、分配等制度,建立符合中介机构实际的经营机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专业资质认定或者执业资格制度。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悬挂下列证照: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
(四)执业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公开的证照。
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中介机构应当公布其中介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九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定期检查执业记录,确保执业质量达到专业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出具的报告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知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对经纪的商品及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八)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风险防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也可以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公安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
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执业限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实行有偿购买办法,不得强迫中介机构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无偿服务。
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可以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