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传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训词精神,实现“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规范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的监督管理,保证投诉举报事项得到有效解决,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坚持服务发展为主题、问题倒逼为方法的原则。围绕源头整治,坚持改革创新,破解机制体制难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是指通过12345、12389、信访、营商投诉举报电话、营商诉求平台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是指通过12345、12389、信访、营商投诉举报电话、营商诉求平台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举报事项属实或部分属实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整改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局、分局负责各自辖区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局营商办牵头负责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的收集归集、责任认定、问题整改、追责问责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问题收集
第七条 12345民生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事项,在下交责任单位办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问题转交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八条 12389警务监督平台主管部门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事项,在下交责任单位办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问题转交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举报时,发现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事项,在下交责任单位办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问题转交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局营商办将上级下交、政府部门转交、通过举报电话或营商诉求平台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其它渠道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也要在下交办理的同时,转交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局营商办要将收集到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投诉举报问题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市局营商办对收集到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进行跟踪,对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要针对属实部分内容,转交相关警种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市局相关警种部门在收到市局营商办转交的问题责任认定通知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责任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市局营商办。
第十五条 市局营商办在接到责任认定结果后,在通知责任单位开展问题整改的同时,将认定结果转交督察、纪检部门,由督察、纪检部门根据责任认定开展追责问责。
第四章 投诉举报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问题整改通知后,要对照整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要坚持“三到位”原则,即:问题事项梳理到位、问题根源深挖到位、反映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要制定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时限,对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步骤,并报市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要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转交相关警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局营商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市局督察、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追责问责结果告知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存档备查。
第六章 长效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局营商办要定期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会同主管警种部门进行研究解决,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不需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要通过提示单的方式,提醒各基层单位防止发生类似问题。
第二十三条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局绩效考核,对问题解决不到位、整改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到位的单位,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