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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14 10:33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传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公安局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训词精神,实现“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成果导向,规范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的监督管理,保证投诉举报事项得到有效解决,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坚持服务发展为主题、问题倒逼为方法的原则。围绕源头整治,坚持改革创新,破解机制体制难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是指通过12345、12389、信访、营商投诉举报电话、营商诉求平台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是指通过12345、12389、信访、营商投诉举报电话、营商诉求平台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举报事项属实或部分属实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整改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局、分局负责各自辖区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局营商办牵头负责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的收集归集、责任认定、问题整改、追责问责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问题收集

    第七条  12345民生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事项,在下交责任单位办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问题转交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八条  12389警务监督平台主管部门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事项,在下交责任单位办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问题转交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信访部门在收到信访举报时,发现涉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事项,在下交责任单位办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问题转交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局营商办将上级下交、政府部门转交、通过举报电话或营商诉求平台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其它渠道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也要在下交办理的同时,转交市局营商办,纳入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局营商办要将收集到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投诉举报问题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市局营商办对收集到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进行跟踪,对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要针对属实部分内容,转交相关警种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市局相关警种部门在收到市局营商办转交的问题责任认定通知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责任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市局营商办。

    第十五条  市局营商办在接到责任认定结果后,在通知责任单位开展问题整改的同时,将认定结果转交督察、纪检部门,由督察、纪检部门根据责任认定开展追责问责。

    第四章  投诉举报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问题整改通知后,要对照整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要坚持“三到位”原则,即:问题事项梳理到位、问题根源深挖到位、反映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整改工作要制定整改计划,限定整改时限,对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步骤,并报市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要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转交相关警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局营商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市局督察、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开展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追责问责结果告知市局营商办,由市局营商办存档备查。

    第六章  长效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局营商办要定期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会同主管警种部门进行研究解决,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不需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要通过提示单的方式,提醒各基层单位防止发生类似问题。

    第二十三条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局绩效考核,对问题解决不到位、整改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到位的单位,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