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规范居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建议》 第117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5-10 09:56来源:作者:点击:

    刘晓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协委员对关于居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建议中,提出了有一些居民在家属去世后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也没有在鞍山市公安局在市殡仪馆设置的便民窗口办理,而是持死亡证明等材料直接火化处理,存在弊端。建议公民死亡后火化前,家属应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或殡葬中心专门窗口办理户口注销后放可火化的工作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出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机关,主要职能是对户口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管理服务,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事项中,只要申请人符合相关户口注销相关条件且提供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到公安机关相应受理窗口均正常办理业务,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机关无理由拒绝办理。同时,为进一步便利居民身后事的办理,公安机关于2021年在市殡葬服务中心设置居民注销户口前置服务窗口,居民无需再次往返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事宜,家属可以直接在殡葬服务中心户口注销窗口办理居民身后注销事宜。此项举措一经推出,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省市各级新闻媒体均争相报导,窗口年均办理量更是达上千件次,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了一定方便。

    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规定,《死亡证明》是进行户口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者家属凭《死亡证明》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思政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第四联公章(在医疗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根据省民政厅出台《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正常死亡的家属提供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即可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委员所反映问题涉及户口注销、遗体火化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管理方面问题。上述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和遗体火化事宜时,无须事先经过公安注销户口后,方可办理遗体火化的前提限制。户口注销系主动自愿原则,殡葬部门办理遗体火化须凭死亡证明手续进行办理,手续齐全的直接可以办理遗体火化,并非因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事宜,而拒绝对死亡人员办理殡葬事宜。单从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上,没有此限制规定,另一方面从优化营商和便利群众办事角度上,也不适合设此条件限制。

    为进一步解决存在死亡人员不注销户口问题,实践中我们已采取了两方面工作举措。第一,省民政厅和公安厅相关部门已建立了相关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市相关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处理未注销户口问题,进一步遏制火化人员未注销户口问题发生;第二,由卫健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和民政部门论证调研,制定并会签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从政策制度上落实保障,彻底杜绝已死亡人员不注销户口问题的再次发生。   

                                        

    鞍山市公安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