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夏季行动”“平安护航”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确保全省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特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是指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由政府部门进行特别管理的刀具。《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将管制刀具分为专用刀具、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和其他管制刀具四大类。
二、每把管制刀具应具有唯一编号,编号由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管制刀具应在刀身表面铸刻(包括激光雕刻)商标或者生产厂家名称及编号。对符合尺寸规格限制的管制刀具,应在刀身上铸刻管制刀具专用标记。
三、生产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禁止生产超过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管制刀具,禁止生产非正当生产、生活需要的大砍刀、大片刀。
四、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式柜台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销售管制刀具要填写《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应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或者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
五、从事机械加工、餐饮、肉类、蔬菜和水果销售等工业、商业活动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存放等防护措施,不得随意转借、赠送他人。
六、严禁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管制刀具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经核实破获重大案件的,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公安厅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