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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发《鞍山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容缺受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09:52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局、分局,营商办,交管局,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社区警务支队,保安支队,内保支队,禁毒支队,网安支队,“情指行”工作委员会,行政审批支队:

    现将《鞍山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容缺受理服务办法(试行)》传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鞍山市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容缺受理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服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驻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服务窗口,市县两级出入境、车管所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即办(承诺件)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时,遇到非决定性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等情况,自愿提出容缺受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申请条件且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合格标准和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引起的结果,并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便民举措。

    第四条  容缺受理服务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各受理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容缺受理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包括: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局各相关警种部门梳理后,确定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可容缺材料、补全材料的期限等要求,“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通过各级、各类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和政务公开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容缺受理工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二)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补全材料与已审核材料不一致;

    (三)不是该事项审批启动环节的必备材料(即非主要申请材料),且对后续审批环节不起决定性作用;

    (四)容缺材料可以是某个审批环节必须使用的材料,但在该环节开始前可以补全,且对之前的环节无实质影响;

    (五)其它可以容缺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容缺时限和材料补全,应当充分考虑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减少申请人跑腿次数和节省办理时间为目的,对于实际操作中毫无意义的情形,不实行容缺受理机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以法人或其它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由本人填写并签字;委托办理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由被托人填写并签字,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安机关受理部门和申请人各持一份。

    第九条  实施步骤

    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以下细则进行容缺受理。

    1.适用场景:申请人在办理业务时,遇到缺少申请材料,且符合申请办理事项规定的容缺条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并提示申请人是否以容缺受理方式提交办事申请,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合格标准、容缺材料的补全时限、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引起的结果(终止办理、不予批准等)等信息。

    2.申请方式:申请人填写《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符合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并且承诺补全申请材料的期限(承诺补全时限不得超过相关警种部门确定的材料补全时限)。

    3.受理方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受理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后先行受理,并出具准予受理通知单。

    4.提前流转:容缺受理的办件暂被视为材料齐全,受理人员应当启动审批流程,充分利用补全材料的时间空隙,完成不需要容缺材料就能够进行的审批环节,从而有效缩短办理时间。

    5.材料补全:申请人可以采取现场送达、快递邮寄等方式补全容缺材料,在申请人承诺补全时限即将到期前,受理窗口要主动联系申请人提醒补全材料。

    6.补全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日期之前补全容缺的材料,申请人承诺补全时限不得超过事项的承诺时限,特定环节所需材料的补全期限必须在该环节开始之前,补全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到窗口单位的时间为准,最长补全时限由相关警种部门确定。

    7.审批认定:受理窗口要对补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递交给该事项已经进行到的最新环节的办理人员,由该环节办理人员做出向后续环节流转或者终止办理的决定。要对材料交接过程要进行记录。

    8.审批结果:申请人按照承诺补全材料后,受理部门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事项办理,并制作和发放相关批文、证照等办理结果;申请人未按照承诺期限补全材料,或者任一环节的办理人对补全材料做出不合格认定的,当次审批流程应当予以终结,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附件2),窗口单位在作出终止决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返回申请人,将《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各级各类公安受理窗口应建立申请人(申请单位)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在审查或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申请单位)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的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相关警种部门对本战线事项的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窗口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