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5-05-13 13:48来源:鞍山市公安局作者:点击: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宠物经济发展,推进鞍山市养犬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发展需求,拟修正《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6号令,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通过电话等形式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联系电话:0412-8777110


    关于修改《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服务宠物经济发展,推进鞍山市养犬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发展需求,拟修正《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6号令。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只犬每年450元。养犬人每年按规定连续交费的,从开始交费的第二年起,收费标准为每只犬每年150元。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变更为:删除第十三条内容。

    二、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二)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十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变更为:1. 更改(二)内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区域应当束犬链、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2.删除(十一)条款内容。

    三、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变更为:(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四、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遛犬的。

    变更为:更改(一)内容:未按规定在公共场所内束犬链、戴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的;



    鞍山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3日